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修养,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习生活的行为,引导教职工“明大德、严师德、守公德”,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以及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8]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以及各类特聘人员、荣誉(名誉)教职人员等。
二、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如网站、社交媒体、互联网群组等),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行;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行,或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
8.收藏、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9.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10.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1.无故或故意不承担、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拒绝接受其他合理工作任务安排。
2.酒后上课,上课时玩手机(与教学无关)、吸烟、用语粗俗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3.敷衍教学,如教学内容、PPT等电子载体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造成不良后果。
4.根据《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政字[2015]46号)规定,被学校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或强迫学生处理教师个人或家庭事务。
6.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7.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有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纪律、敷衍教学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故意伪造、拼凑、篡改科学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注释、文献资料等行为。
3.成果发布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过程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8.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9.有其他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的行为。
(四)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人才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4.不当占有学生应得的津补贴。
5.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7.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五)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违反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取酬。
2.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旷教、旷会。
3.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拒不退还。
4.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5.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6.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8.有其他违反工作和生活纪律的行为。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调查处理
(一)受理与调查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宣传部、教务处、督评中心、科研院等部门为复核单位,纪委监察处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纪委监察处,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无定论前当事方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3.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由党委宣传部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教育教学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评估中心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术道德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由科研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复核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工作生活作风和廉洁从教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由纪委监察处或人事处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的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师德失范情节严重的,提交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失范行为经核实属违反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由纪委监察处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5.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处理与处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扣除绩效工资300元。
2.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奖、培训进修、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扣除绩效工资600元;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的扣除绩效工资1000元。
3.情节较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还应视情况取消当事人6~48个月内参加评优评奖、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薪级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职务晋升等资格;并按下列标准扣除绩效工资:
给予警告处分的,扣除本人1个月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
给予记过处分的,扣除本人2个月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十二分之一的业绩性绩效工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扣除本人3个月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且当年度不参与业绩性绩效工资分配。
4.情节严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开除处分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在调查中,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3)屡次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4)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主体与问责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书面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