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只要职工发生工伤,其一切工伤待遇也都要由用人单位遵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支付。并且职工一旦发现所在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要尽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自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