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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
类别: 政策法规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2/11/21

常人社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费率的执行
  1.《实施方案》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2.城镇职工医保大病互助费征收高于《实施方案》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征收;其它情形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3.居民医保、生育保险费率与《实施方案》一致的,按原标准执行;不一致的,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二、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时的补缴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男30年、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之前,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应补缴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临聘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和民营企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建立统一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一次性缴足规定的年限后,再进入集中管理账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上述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仍需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未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管理。
  四、关于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文件所涉及群体的参保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所涉及三类群体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五、关于医疗待遇的执行
  《实施方案》规定的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年度调整
  为便于经办管理,从2013年开始,医保年度调整为与自然年度一致。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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