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非专任教师转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岗位管理,合理调配学校人力资源,规范教学岗位,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专任教师是指在编且具有教学能力和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目前不在教学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非专任教师转教原则上只针对现有机关教辅单位等超编单位的人员,非超编单位人员须经学校研究审批同意后方可有申请转教资格。
第四条 非专任教师转教需自己联系接受学院。学院只有在缺编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转教人员,且要求转教人员所学专业与教学所需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五条 非专任教师转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硕士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3.具有2年以上兼职教学经历,且教学测评综合成绩都在85分以上。
4.在管理、教辅或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45岁,女性不超过40岁。
第六条 转教的基本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湖南文理学院申请转教审批表(审批表附后)。
2.学校人事处核查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及接受单位的编制情况及相关证件。
3.接收单位组织试讲并对测试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参加听试讲的人员包括接收单位的班子成员和5名以上与申请转教人员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教师、学校人事处及教务处人员。
4.审批,分别由单位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批。科级以上干部转教,由本人向组织部提出申请,分别报组织部和学校领导审批。
5.学校人事处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七条 非专任教师转教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有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讲师以上职称和有一定教学经历的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