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人事处

湖南文理学院教职工请假有关规定
类别: 劳动工资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5/11/17
 

湖南文理学院教职工请假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请假手续,根据国家、省厅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班时间是指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含机关、教辅单位各类人员和教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和从事教务、院务、学工及其他教辅人员)的办公时间(含实行轮班制度的晚班)和任课教师的上课时间及学校统一规定的返校报到日、政治学习时间、会议时间和教研室活动时间等工作性时间。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完成学校及教学院部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并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及教研活动。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均实行上班考勤制度(任课教师实行上下课和参加会议、学习及教研活动考勤制度),考勤情况将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转正、晋级、年终考核、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校专职科研人员的考勤和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按时上班,必须办理请假、销假等手续。凡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及时销假,或不服从学校人事调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一律视为旷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七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病假,诊断证明应注明需要请假的天数,否则不予准假。

()事假:凡因个人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经批准后可以准予事假。

()工伤假:凡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应持有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工伤假,诊断证明应注明需要请假的天数。无《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按病假办理。

()婚假、丧假、产假:按照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1.婚假: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待遇。属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2天。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如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后,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另可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

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教职工属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探亲假和年休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的探亲假和年休假原则上均应安排在寒暑假。确因工作需要,寒暑假未能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的职工,可申请探亲假和年休假,请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年度未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的,不能累计、转移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九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100%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80%;

(3)按以上比例计算的病假基本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常德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4.病愈恢复工作,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当月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5.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上班时间,凡不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

()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病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第十条 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并须交待好有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教职工请假需严格按照《湖南文理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批假权限

()副处及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联系(分管)校领导批准;47天,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组织部备案;8天及以上,由校长和书记批准,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其他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45天,由联系(分管)校领导批准;67天,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8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其他教职工请病假:3天以内,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 45天,由联系(分管)校领导批准;6天以上,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政策性假期,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联系(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政策性假期超过国家或湖南省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程序办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情况,当月考勤表于下月5日前上报人事处。如有虚报、漏报,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政策性假期均按国家及湖南省现行规定执行。如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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