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我校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两地分居(不在同一地州市)探望配偶的,每年可全额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申请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及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四、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等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坐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3、乘坐汽车的(有铁路的地方,不得乘长途汽车),凭票据按实支报销。根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票据必须为电脑打印票,否则,不予报销。
4、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
六、每年的3月、9月由校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处审核报销。到人事处审核时,个人首先到所在学院(部门)填写《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单位审核表》,由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初审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方可办理。到财务处报销时,凭人事处审批单及当年同一时期探亲往返车票办理报销。
七、本规定政策性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报销业务性问题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