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常政发[2012]10号)及《关于落实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35号)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男30年,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之前,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应补缴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2012年11月26日,校务会研究决定:考虑与在职人员的平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和个人分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代缴后,在退休费中分6个月扣缴。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